【政策速递】“碳评”来了!北京开启全行业碳排放管控
分类:
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
2021-09-15
【概要描述】
继“环评”之后,“碳评”也来了。北京已决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
来源:第一财经

继“环评”之后,“碳评”也来了。北京已决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官网20日信息显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当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外省市开展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试点聚焦于“两高”等重点行业。但目前,北京已基本疏解此类重点管控行业,经济发展阶段明显区别于其他省市,已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现代服务业成为经济发展主要力量。全行业碳排放管控是北京市现阶段碳排放管理的重心。
这位负责人说,因此,本次试行将涵盖北京市大部分行业项目,且较外省市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纳入试点范围不同,北京将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也纳入了试点。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大力推进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
此外,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等文件也要求,推动评价管理统筹融合,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消费削减替代、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推动将气候变化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结合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开展碳排放量和排放强度核算,依据碳排放管控目标开展评价,进行减污降碳环保措施分析并提出碳减排措施和建议,提出碳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

开展“碳评”有助于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共治 摄影/章轲
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先以区级行政区碳排放总量目标为评价基准,计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所在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情况,分析对总量目标的影响。如建设项目所在产业园区有碳排放总量管控目标的,还应计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和影响情况。结合项目特征以及区域碳减排目标,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工程治理等方面说明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碳减排措施,开展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在减污降碳环保措施分析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碳评”时需将碳排放情况纳入污染控制措施比选,在常规重点考察治理效果基础上,增加对环保措施碳排放情况的考量。从全生命周期角度考量碳减排措施,涵盖源头防控、过程控制、工程治理等。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要求,2022年6月底前,基本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目前,“碳评”正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试点。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在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进展顺利”,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全省已有10个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设置了碳排放专章,涵盖了钢铁、电力、化工、印染等行业。
“现阶段,全行业碳排放管控成为北京市现阶段碳排放管理的重心。”20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环境技术经济分会理事张建红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他说,无论是生态环境部试点的“核算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能源活动与工艺过程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产生量、排放量”,还是北京市试点的“施工期碳排放暂不纳入核算范围”,可能都是认为施工期为短时过程,二氧化碳排放不具有长期稳定性,因此,施工期碳排放未纳入核算范围。张建红建议,与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对应,将施工期碳排放纳入核算范围,以体现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
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我局草拟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附件2)。
为了体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征集全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至6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pc@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9150383;
4.传真:010-89150599;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附件1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切实控制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我局研究决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实现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为总体目标,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碳排放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增加碳排放相关内容。结合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开展碳排放量和排放强度核算,依据碳排放管控目标开展评价,进行减污降碳环保措施分析并提出碳减排措施和建议,提出碳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
二、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除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同步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评价要求
(一)评价指标
包括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
(二)核算与分析
按照DB11/T1781、1782、1783、1784、1785、1786、1787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边界、排放源,确定排放因子及活动数据,核算碳排放量,进一步计算碳排放强度。施工期碳排放暂不纳入核算范围。
(三)评价内容
1.碳排放量评价
优先以区级行政区碳排放总量目标为评价基准,计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所在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情况,分析对总量目标的影响。如建设项目所在产业园区有碳排放总量管控目标的,还应计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和影响情况。
2.碳排放强度评价
优先以区级行政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为基准进行对比分析;如无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以碳排放先进值作为基准进行对比分析;如无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和先进值,可暂不予评价。
3.改扩建项目评价
分析净新增碳排放量对碳排放总量目标的影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还应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配额度的影响情况;原则上,总体工程(现有工程+拟建工程)碳排放强度应优于现有工程。
(四)环境保护措施
1.污染控制措施
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运行稳定性、达标排放可靠性、协同减碳效果、碳排放量等角度进行污染控制措施综合比选,拟选择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保障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接受。
2.碳减排措施
结合项目特征以及区域碳减排目标,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工程治理等方面说明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碳减排措施,开展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四、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碳排放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减排义务,加强碳减排相关措施研究,发挥减污降碳主体责任作用。
(二)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指导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规范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2022年?月?日起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应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相关内容;对于未进行碳排放影响评价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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